近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临淄众某养殖合作社因销售不合格鸡蛋被罚3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4月10日,在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某公司采购使用的散装鸡蛋经检验,强力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3日,经调查,抽检批次不合格鸡蛋为淄博临淄某养殖合作社销售提供。
经审查,淄博临淄某养殖合作社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说明,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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