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购货方给销售方开具票据延缓资金结算的方式日渐盛行,销售方在票据到期前收不到资金,但又急需用钱时,持票人就需要将票据进行贴现。 实务当中,票据贴现主要有两类:一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二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汇票向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贴现。即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贴现业务,银行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票据贴现业务。
一、贴现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进行贴现首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实务当中,企业向银行贴现需要准备繁琐的手续,而且银行贴现流程审核严格、资金签发缓慢,企业在急需用钱时,就转向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贴现。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票据贴现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时,应瞪大眼睛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鉴别,寻找贴现的中介机构务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及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时,也要对持票人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持票人应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办理票据贴现:1、持票人需是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3、持票人需要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二、贴现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银行或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票据贴现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
三、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其贴现产生的贴现利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即使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贴现利息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进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都很大,同时,产生的贴现利息也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作者:东奥撰稿人湛蓝的天空